拍賣相關法律簡介
拍賣與法
一、拍賣的含義及性質
拍賣是指拍賣人接受出賣人的委托,通過公開叫價或者密封標價的方式,將特定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的競買人而進行的買賣活動。拍賣, 亦稱競買,商業(yè)中的一種買賣方式。具有三個條件:一是要有兩個以上的競買者;二是買賣中要含有價格競爭因素;價格競爭在買主中展開。
由于述定義可知,拍賣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買賣。其特殊性主要表現為拍賣是一種公賣方式。所謂公賣是區(qū)別于私賣的一種方式。私賣是在沒有第三 人參加或知情的情況下談判成交,公賣則不然,公賣以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參加競爭為基本條件。因此,公賣的規(guī)則與么賣的規(guī)則存在很大差別。首先,拍賣前必須進行公告,公布于眾,讓一切有購買趣的人知曉所拍賣的物品,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項;其次,拍賣必須按公告確定的時間、地點及其 他標準公開進行,不得排斥任何有資格的競買人;再次,拍賣成交必須采用公平的標準。這個標準一般稱為“價高者得”。
拍賣與招投標類似,同為競爭締約方式,但兩者也有區(qū)別。區(qū)別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其一,拍賣僅為賣,作為所有權轉移方式之一,其適用范圍 相對狹小。而招投標不僅可用于賣,亦可用于買,因此,其適用范圍極為廣泛,如建筑安裝、加工承攬等。其二,在采用拍賣方式時,競買人一般是當 眾報價,并可根據其他競買人的出價條件重復報價,而在采用招投標方式時,競標人一般分別投標,彼此不知道各自的報價條件。當然也就不會出現重復 投標報價的現象(事實上,采用招投標方式時,一般不允許重復投標報價);其三,采用拍賣方式時,拍品只能賣給出價最高者,充分體現價高者行的原 則。而采用招投標方式時,價格一般不是唯一的衡量標準,招標人在決標時必須綜合考查投標的其他條件,中標人不一定是出價最高者。因此,相比較而言,拍賣更具透明度。
拍賣是一種行為,在拍賣關系中,拍賣當事人以自己一系列的活動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拍賣是一種特殊行為,其特殊性表現如下:
其一,拍賣是圍繞商品買賣為中心的行為,當事人一切活動的目的都是為了一定物品所有權、使用權的轉讓,而這種轉讓是以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 基礎的,因此,拍賣是一種民事行為。
其二,拍賣是由系列活動組成的復雜行為,或可稱為復合行為。委托人, 拍賣人、競買人在拍賣活動中必須單獨或相互完成一系列的行為,從而實現
其三,拍賣行為具有商業(yè)性質。這是由拍賣當事人的行為目的,最主要 以拍賣人的行為目的決定的,這就有別于個人拍賣和執(zhí)法相關自己組織的拍賣。
2、拍賣與法的關系 拍賣與法的關系集中的體現為行為與規(guī)則的關系。
拍賣行為是具有商業(yè)性質的民事行為。行為人或者是自然人,或者是法 人。自然人、法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為基礎活動,其行為必然帶有濃厚的個人色彩,或者我們稱其為濃厚的個人利益趨向,這種個人的利益趨向不可能 在每次活動中自然協(xié)調,因此,必然要有個標準,一個公眾認可的標準,拍賣應按什么標準收費,拍賣應按什么標準成交,如何叫價,如何應價等等。 沒有規(guī)則、沒有法,就不可能合理保護所有拍賣參與人的合法利益,拍賣市場就不可能健康地發(fā)展。
拍賣法既是一種行為法。又是一種組織法。拍賣法的組織作用從二個方面表現出來。一方面拍賣法必須規(guī)定拍賣企業(yè)的成立條件。這是從靜態(tài)角度 確立以拍賣人為主的主體體系;另一方面,拍賣法應該規(guī)定拍賣程度,其中包括行為的先后順序,期間及效力,拍賣法的這一功能在于有利于形成合法 的拍賣組織制度,確保拍賣市場的健康運營。
二、拍賣法
1、拍賣法的概念
拍賣法是指調整拍賣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拍賣法 具有如下特征:
(1) 拍賣法調整的是拍賣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自然人或法人,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物,其中即有人與人的關系,亦有人與物的關系。
(2) 拍賣法是權利義務規(guī)范。拍賣法當然也起到一定的組織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規(guī)定權利義務的。其中即有實體規(guī)定,又有程序規(guī)定,實體規(guī)定 告訴人們應該如何去做及相關后果,程序規(guī)定告訴人們行為的程序,程序在一定意義上決定了行為的效力。
(3) 拍賣法是相關規(guī)范的總和,拍賣法下僅指拍賣法規(guī),亦應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拍賣的條文。因此,拍賣法作為民、商法體系中的一個分支,具有相對 的獨立性。
2、拍賣的法的原則
(1) 關于拍賣法的基本原則 拍賣的法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反映了拍賣的開放性形式及無可比擬的公眾參與性,是最具透明度的買賣方式。
平等原則反映了拍賣的平等參與性。拍賣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拍賣中的競爭是平等競爭。
公正原則指權利義務設定的合理性,不允許一方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權利義務應自始至終保持平衡。
“三公”原則是不可分割的,互相作用,為一個整體,沒有公開不能體現公正和平等,沒有公正也無法保障公開和平等。
“三公”原則貫穿拍賣始終。是拍賣法的立法原則。每一個規(guī)則都可以以此解釋。當然,“三公”原則也是拍賣參與人的行為準則。法律規(guī)定不可 能涵蓋全部,但“三公”原則可以指導一切行為。
(2)關于“價高者得”規(guī)則
“價高者得”規(guī)則拘束委托人,使其在拍賣人與出價最高者成交時不得提出異議;“價高者得”規(guī)則拘束競買人,使其不得不通過公平競爭成為實 際買受人;“價高者得”規(guī)則拘束拍賣人,使其不得隨盡所欲的選擇成交者?!皟r高者得”規(guī)則不但分別拘束拍賣法律關系當事人,而且當事人可以以此 為根據以相互之間監(jiān)督、,制約,起到平衡權利義務的作用。
“價高者得”規(guī)則與其他拍賣規(guī)則一樣,充分體現了“三公”原則。但 “價高者得”規(guī)則本身不足以作為拍賣法的原則?!皟r高者得”規(guī)則與“三公”原則的是大區(qū)別在于其在拍賣過程中發(fā)揮作用具有階段性,不能貫穿始 終,因此“價高者得”缺乏原則應具有的廣泛適用性的意境。
3、拍賣法的淵源
(1) 全國性立法。1982年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強制拍賣方式; 1992年8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物處理實行公開拍賣的通知》;1987年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guī)定》。全國拍賣法正在制定過程中。
(2) 地方性立法:1988年,北京市拍賣市場章程;1993年深圳經濟特區(qū)財產拍賣條例;1994年,上海市財產拍賣規(guī)定。各省市的拍賣規(guī)定不勝枚舉,單行法規(guī)就更加多了。
(3) 拍賣規(guī)則作為淵源的問題,拍賣規(guī)則是在長期的拍賣實踐過程中形成的,即使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其作為拍賣參與人自動遵守的準則, 約定俗成,規(guī)定灃拍賣行為。拍賣規(guī)則是立法的基礎,由國家或地方認可,上升為法律或規(guī)章,在目前情況下,與拍賣法規(guī)抵觸的規(guī)則無效。拍賣法規(guī) 無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拍賣規(guī)則,規(guī)則作為行為準則,其評判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作用由司法機關認定(法院)。符合“三公”原則的規(guī)則,應認為具有習 慣法的功能。例如,定金規(guī)則,出售之后的保管責任規(guī)則等。 在其他國家,判例亦可作為淵源。
拍賣法律關系
一、拍賣法律關系及特征
1、拍賣法律關系的成立 拍賣法律關系指由于法律的調整,在相關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關系。拍賣法律關系是相對復雜的關系。即有委托人與拍賣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又有 拍賣人與競買人或買受人之間的拍賣關系。實質上說,委托人是賣方,競買人或買受人是買方,但在拍賣關系中,賣方并非直接將物品賣給買方,而是 通過拍賣人這一中介,因此,拍賣是分為委托程度和拍賣程序丙個相對獨立的程序進行。
拍賣人與委托人建立的是委托關系,以委托拍賣合同標志委托關系的成 立,拍賣人與競買人或買受人建立拍賣關系,以拍賣人根據競買人的叫價或應價最終拍定標志拍賣關系的成立,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拍賣關系成立的書面證明。
2、拍賣法律關系的特征
(1) 拍賣法律關系實質上是合同關系,其一是委托代理合同;其二是 買賣合同,因此,除受拍賣的一般規(guī)則支配外,亦受合同的一般理論支配。 (2) 拍賣法律關系是相對復雜的法律關系 (3) 拍賣法律關系以拍賣人的權利義務為核心,拍賣人的履行反映了該法律關系的特征履行。
二、拍賣法律關系的當事人
1、拍賣人
拍賣是拍賣或法律關系中最主要的主體,其在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受委托人、代理人,其行為由被代理人負責。但拍賣人又具有相對獨立性,即受 制于委托拍賣合同,又受制于拍賣規(guī)則。
拍賣人的資格是拍賣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
(1)有一定的注冊資金;
(2)有與從事拍賣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3)具備法人資格,能夠單獨承擔民事責任;
(4)有完備的規(guī)范、制度;
(5)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資格的拍賣專業(yè)人員;
(6)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較有爭議的是注冊資金的多少和國家相關及附屬機關作為拍賣人的問題,如法院的拍賣權利,民訴法第 223條有規(guī)定,但可以有二種理解,其一是法 院有決定權,其二,法院有權主持拍賣。
2、委托人
委托人是真正的賣主。他可以是拍賣物的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也可以 是所有權人或經營權人的代理人。
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但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
委托人必須擁有拍賣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
3、競買人或買受人
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拍賣關系中的買主,競買人是不確定的買主,買受人 是確定的買主,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和買受人是最活躍的因素。
競買人和買受人需具備行為能力,此行為能力分為一般行為能力和特殊 行為能力。一般行為能力是指民法上規(guī)定的行為能力(自然人需成年,無限制行為能力情況、法人符合法人的條件)。特殊行為能力是指法律、法規(guī)對 拍賣物在流通和使用上有限制時,競買人和買受人所應具備的相應的行為能力。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財力是否構成限制的問題。財力限制是實際的限 制,但不是能力的限制。財力限制采用自我約束較為合適。因為徹底地查清一個人或一個單位的支付能力是有困難的,也無必要。比較合適的方法是采 用保證金的方式(保證金不宜過高),或由銀行提交某種證明。反之,采用保函的方式不可取,也不合理。
三、拍賣法律關系的無效
1、無效拍賣及條件
無效拍賣是指在違反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進行的拍賣。其條件主要是:
(1)拍賣當事人不合格,無行為能力;
(2)拍賣物不合格,如禁止流通物品、限制流通物品;
(3)行為非法,虛假的拍賣、惡意串通等。 無效拍賣可以是造成,也可能是過失。
2、無產拍賣的提出及認定
任何拍賣參與人都可以提出拍賣無效,無效拍賣的提出者應負舉證責任。
無效拍賣應由法院根據事實認定。
3、無效拍賣的法律后果
(1) 無效拍賣自拍賣程序開始時即無法律約束力,應回復到原始狀態(tài);
(2) 無效拍賣的受買人有權請示損害賠償,受害人首先要求不存在故意,故意違法不是民法意義上的受害人。其次要求受害人無過失,或在雙方 存在過失的情況下,過失較輕的。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賠償額的多少,取決于民法上的一般規(guī)定。
四、拍賣法律關系的中止的終止
1、 拍賣法律關系的中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人應中止拍賣:(1) 拍賣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發(fā)生爭議的;(2) 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賣活動難以進行的;(3) 其他不得不中止拍賣的情形。
2、 拍賣當選關系的終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賣人應宣布停止拍賣,并終結拍賣程序:(1)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確認委托人對拍賣物無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2) 拍賣物毀損或者滅失致使拍賣已無實際意義的;(3) 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避免的事件致使拍賣不可能進行的;(4) 委托 人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撤銷委托并及時書面通知拍賣人的;(5) 拍賣程序正常完結的;(6) 其他不得不終止拍賣的情形。
3、 中止與終止的異同。拍賣法律關系的中止或終止都是在拍賣過程中發(fā)生的情況。中止或終止拍賣可以由與拍賣相關的任何人提起,除中止或終 止的條件已經十分確實、明顯地表現出來以外,中止或終止拍賣的提丐人應向拍賣人出示令人信服的證據。此種情形下,中止或終止拍賣由拍賣人決定, 但拍賣人對是否中止或終止拍賣負有責任。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可以要求中止或終止拍賣。對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決定,拍賣人必須服從。在此情 形下,拍賣人免負中止或終止的責任。
中止與終止的區(qū)別是:其一,中止只是暫停拍賣程序,中止的情形消除 后,拍賣可以繼續(xù)進行。終止卻是永久性地結束拍賣程序。其二,在中止期間,拍賣法律關系繼續(x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并未終結,只是暫時停止執(zhí)行。 終止意味著法律關系的結束,委托人、拍賣人、競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因此而自然消除。